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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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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家庭农场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名称:河北省家庭农场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为河北省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农场主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联合和合作为纽带,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引导家庭农场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维护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联合会坚持“属地管理”的组织原则,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办公地址为石家庄市民生路33号嘉鲤小区(北区)3—1—1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家庭农场联合会与政府的联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各项活动及工作,发挥联系家庭农场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协助省农业厅做好家庭农场人员的技术培训、政策宣传,帮助规范管理,推动家庭农场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实行产销研一条龙服务。
    (三)积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品牌产销服务,引导和推广农业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心声和建议,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发挥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我省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良好形象。
    (六)号召全体会员向社会奉献爱心,发挥群体优势,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河北省家庭农场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河北省家庭农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联合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本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联合会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联合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和会员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召开年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联合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每届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内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资产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接受会员及其它有关人士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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